公告日期:2025-10-30
浙 江 镇 洋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者 调 研 接 待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投资者、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参加分析师会议、路演和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价值认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兼并收购、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制订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应予以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待人员在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区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原则和
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投资者的调研需求,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合规前提下公司相关负责人应予以认真回应,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除本制度规定的人员或取得公司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并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
第六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召开专题培训,提高接待人员与特定对象的沟通能力,增强接待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应加强对自身博客、微博、微信、QQ 等网络工具的信息管理,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诚实守信;
(四)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细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日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财务、发展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