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 江 镇 洋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八)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 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十一)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十二)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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