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
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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