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及自然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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