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股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备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管理层应该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对外担保应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由被担保方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制度规定的资料,公司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慎审查、决策及管理。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对外担保事项,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四)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九条 被担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者预计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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