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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8:39:30 股吧网页版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船长)等。

第三条 董事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1、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2、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3、高级管理人员:按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工作津贴。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按月发放。年度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者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作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者不予发放工作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参考行业公司薪酬情况,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的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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