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及招标组织(如有)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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