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加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
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果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
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秘办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 10 天向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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