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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35:37 股吧网页版
迎驾贡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部人员、财务部处室及以上负责人,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个人信息申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证券部通过上交所业务操作系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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