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应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
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