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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