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Suite T61,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5 楼 T61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编: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
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 5500 号 131 会议室如期召开。上
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桂兰律师、张勤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
5500 号 131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
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
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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