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 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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