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
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述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司并辞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符合《管理办法》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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