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
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
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核实
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
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会
表决前,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背景和信用情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
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 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
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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