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
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证券、基金投资;
(六) 财务资助, 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七) 委托理财;
(八)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则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含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
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交易等投资时,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交易时, 应当对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本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公告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股东会审议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不论交易标的
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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