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时尚”)的委托,作为日播时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出具的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4SH3111013/ZYZ/kw/cm/D3
本所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确认,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前述各方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日播时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日播时尚申请进行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日播时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
偿协议》及《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系日播时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福创投资、远宇投资、旭凡投资、华盈开泰、重庆聚塘、嘉愿投资、一村隽澄、
隽涵投资、同赢创投、丰翊投资合计持有的茵地乐 71%股权,并向日播时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梁丰及其控制的上海阔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中联评估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200,500.00 万元,日播
时尚与交易对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42,000.00 万元。本
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因未获批准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付诸实施的,则另一项亦
不予实施。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
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
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4 月 18 日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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