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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目 录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 文 ......4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7
总体结论性意见 ......9
结 尾 ......10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仁盈律非诉字第 009-05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司章程》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6、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统称“相关激励计划”)。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 相关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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