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7:11:29 股吧网页版
公牛集团:公牛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决策程序......3
第五章 议事规则......4
第六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由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中心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等因素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实际需求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