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时,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4、 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本所律师己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6、本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公司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时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925,383 股。
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 2024 年特别人
才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486,246 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7月2日过户至公司2024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证券账户中。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3,439,110 股公
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过户至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账户中。
截至本次业务申请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剩余 73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据此,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经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议案》,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