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
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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