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决定设立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前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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