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视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
作的独立性。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审计
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
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向子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
公司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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