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马小希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8 号富力盈信大厦 40 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贵钦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
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8 号富力盈信大厦 4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293,80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184%。
经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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