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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得科技:《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联的议案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任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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