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有效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行使总经理职责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职权中,属于公司办公会主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急,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后立即报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追认。
第十一条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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