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在遵照下述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与公司内部的各个层级、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机结合: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
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有效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逐步实现生产管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预算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管理系统等的信息集成和共享,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便于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上的职责分工:董事会负责公司基本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独立董事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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