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证券代码:603191 证券简称:望变电气 公告编号:2026-017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24]34 号),于 2024 年 12 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
部出具的《关于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函[2024]0261 号)。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你公司 2022 年 3 月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
目‘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
资额为 22,032 万元,该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其中办公楼投资额为 2,240 万元。2023年 10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公告》,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调整为 19,492.10 万元,办公楼投资额调整
为 2,740.86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实际投资 2,511.06
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你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并在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二)监管警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3 月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为 22,032 万元,该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其中办公楼投资额为
2,240 万元。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
新募投项目的公告》,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调整为 19,492.10 万元,办
公楼投资额调整为 2,740.86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实
际投资 2,511.06 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变更募投项目也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 6.3.2 条、第 6.3.10、第 6.3.15 条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代萍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决定书》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
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规范运作指引》第 6.3.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