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沙涛、陶然、王建军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沙涛、陶然、王建军(以下统称“上述人员”)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并结合上述人员的履历,未发现有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一)上述人员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外,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二)上述人员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上述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四)上述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五)上述人员未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也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六)上述人员未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上述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八)上述人员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沙涛、陶然、王建军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