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2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4
第四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
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部、内部审
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
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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