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1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2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2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4
第八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
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
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
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
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远期结售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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