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3
第四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
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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