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1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1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2
第五章 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至少一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成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和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该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公司的决策作出的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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