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1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2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2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3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3
第七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以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开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性社会活动中,自愿无偿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情况、现金流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如公司已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款,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企业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
第十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变质、残缺、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机构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严格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