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1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3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4
第六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的审计机构暨审计监察部,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内部的审计监察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至少为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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