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审议事项和股东提案
第七条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审议的对外担保;
(七)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交易;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提案人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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