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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