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如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
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
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
常监督部门。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本单
位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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