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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7:54:10 股吧网页版
金牌家居: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漏。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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