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定、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委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和要求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两名及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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