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权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包括间接控股股东,下同)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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