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标的的不同,公司对外投资分为股权类投资和非股权
类投资。
股权类投资主要指以企业股权或股票为投资标的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增持境内外上
市公司的股票;
(二)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三)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业、自然人成立
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四)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
(五)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 向其他企业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七) 对原有投资企业增资。
非股权类投资主要指以除企业股票或股权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标的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外汇套期保值及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和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以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标准之
一的,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
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由子公司按照其章程自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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