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合法、有序、高效、平等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权,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股东会对于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第七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下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下同);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下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下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前述交易,仍包含在内。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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