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包括间接控股股东,下同)、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七)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八)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二)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 前述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五)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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