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八)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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