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二),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 《保密提示函》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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