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外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
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对公司财务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如相关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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