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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兰石重装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以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其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5.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承担下列责任:

1.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2.遵守公司《章程》,落实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3.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4.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5.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6.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管理提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革新和
自我发展能力;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8.对公司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9.对公司违法经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对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1.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评价、考核、奖惩;

2.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或资料,确保公司运营对董事会的透明度;

3.对提供给董事会的公司内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的信息的可靠性应提出明确评估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主动地与董事会、董事沟通,积极回答董事会、董事的咨询、质询。

第九条 总经理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总经理产生及职权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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