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的档案以书面形式保管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限十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要求如下: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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