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晖系统集
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
决议相关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第五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四)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依法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前,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人员同时代为履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
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未获聘任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
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所实施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分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四条 相关董事在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的情形下,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
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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